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喻均林
【作者单位】
江西宜春 喻均林
【摘 要】
从增值税实施的理论前提来看,其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增值的领域,即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服务业各个行业,或者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一般来说,一方面,征收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征收范围越广,征税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
然而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较强,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而各国税收征管水平、手段不一,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世界各国有宽有窄。
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根据1994年1月1日实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随后发布与增值税相关的一系列规定确定的。它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