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刘 渊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假设:PA表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FA表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终值;IRR表示租赁内含利率;SF表示初始直接费用;NRI表示未实现融资收益;FNAV表示未担保余值;PNAV表示未担保余值的现值;AR表示应收融资租赁款;GAV表示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的账务处理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FA+SF),未担保余值(FNAV);贷:银行存款(SF),融资租赁资产(GAV),未实现融资收益(NRI)。按以上账务处理倒挤确认NRI(以下简称“倒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