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徐汉峰(教授)
【作者单位】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2007税法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文根据《2007税法条例》对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财务会计工作者正确把握现行国家税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1. 工资薪金项目。《2007税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2007税法条例》实施之前内资企业对工资薪金的扣除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