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三新”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的所得税调整

作  者
李敬飞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企业内部“三新”(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但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292页[例15-14]中却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即对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事实上,加计摊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直是会计界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