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1 期
总第 5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母子公司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

作  者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没有对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存货交易对投资收益的影响进行规范,2006年发布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权益法下,不考虑内部存货交易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但是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因此,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并不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与投资比例计算确定的。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简称《会计》教材)对此作了举例说明,并同时指出,在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应对少计的投资收益进行调整。笔者认为,教材对内部存货交易未实现利润的处理存在一些问题,现说明如下,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