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8 期
财会月刊(8期)
金融·保险
我国环境金融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作  者
苗 绘(教授),冯 雪,李海申(教授)

作者单位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071051)

摘  要

     【摘要】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是全人类面临的严峻难题,保护环境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环境业和金融业结合的角度,提出我国应大力发展环境金融,包括设立环保基金、发行环境债券等;并引导金融机构及企业明确社会责任,扩大绿色信贷规模、开展绿色保险,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金融;绿色信贷;环境债券党的十七大提出我国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环境金融是为实现环境保护战略任务所提供的金融支持,包括创新型金融手段与金融工具设计、开发和实施,以及创造性地解决环境保护的金融服务问题。它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的升华和延展。
一、我国环境金融发展现状
1. 环境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银行、证券、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是发展环境金融最重要的金融主体。
银行业有关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总结节能减排授信工作及做好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通知》。以此为依据,许多商业银行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放了绿色信贷。
保险业有关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主要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环境安全作为保险目标,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将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纳入保险范畴。
证券业有关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等,上述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
2. 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投入不断增长。近年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不断增加。1981年全国环保治理投资25亿元,占同期GDP的0.51%。2010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迅速增加,总额为6 654.2亿元,占同期GDP的1.4%;2011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上年略有减少,总额为6 026.2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3%;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上升为8 253.6亿元,占GDP的1.6%;2013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9037.2亿元,占GDP的1.5%。具体如图1所示:

 

 

 

 

 


3. 治理环境和保护生态的固定资产投入持续增加。2003 ~ 2012年我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如图2所示。从中看出,2003年仅为200多亿元,而2011年达到1 602亿元,2012年有所下降,亦达到1 098亿元,相比2003年翻了4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0%。

 

 

 

 

党的十七大提出我国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环境金融是为实现环境保护战略任务所提供的金融支持,包括创新型金融手段与金融工具设计、开发和实施,以及创造性地解决环境保护的金融服务问题。它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的升华和延展。
一、我国环境金融发展现状
1. 环境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银行、证券、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是发展环境金融最重要的金融主体。
银行业有关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总结节能减排授信工作及做好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通知》。以此为依据,许多商业银行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放了绿色信贷。
保险业有关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主要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环境安全作为保险目标,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将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纳入保险范畴。
证券业有关发展环境金融的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等,上述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
2. 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投入不断增长。近年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不断增加。1981年全国环保治理投资25亿元,占同期GDP的0.51%。2010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迅速增加,总额为6 654.2亿元,占同期GDP的1.4%;2011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上年略有减少,总额为6 026.2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3%;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上升为8 253.6亿元,占GDP的1.6%;2013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9037.2亿元,占GDP的1.5%。具体如图1所示:

 

 

 

 

 


3. 治理环境和保护生态的固定资产投入持续增加。2003 ~ 2012年我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如图2所示。从中看出,2003年仅为200多亿元,而2011年达到1 602亿元,2012年有所下降,亦达到1 098亿元,相比2003年翻了4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0%。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日益增加。《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这个机制允许发达国家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以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履行其限(减)排义务。2005年6月,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注册成功,成为世界第一个注册成功的风电项目。截至2013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4 799个。其中四川省的项目数最多,为511个。按减排类型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最多,达到3 592项,其次为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为598项。年减排量达7.6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5. 排污权交易市场初步形成。碳金融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排污权交易。我国首笔排污权交易开始于2004 年江苏省南通地区。此后,我国明确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区域,在天津、河北、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内蒙古、山西、陕西、重庆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特别是2008 年以后,我国建立了多家环境交易所,排污权交易逐步进入市场化运营阶段。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陆续成立运营。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各地可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排污权取得方式等不尽相同,因而排污权交易价格也不相同。
二、 我国环境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1. 政策因素。目前,国家尚无完善的激励环境金融发展的经济政策。财政资金对环境金融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之间仍存在巨大缺口。政府对于发展环境金融的银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尚未制定倾斜政策,对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没有财政补贴,也无税收优惠等奖励措施。商业银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由于开展环境金融成本高,利润低,且具有一定的风险,而政府目前没有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因而影响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金融的积极性。
2. 信息因素。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信息薄弱:一是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尚未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沟通机制,导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对企业的环保信息不了解,对企业的环保项目、环保行为难以评估。二是国家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还很薄弱,对企业环保信息的采集、甄别、评价也不完善。而许多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往往隐瞒自身不利的环保信息,导致银行和企业信息不对称,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环境金融的开展。
3. 技术因素。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金融的技术难度较大,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企业项目环保合规性的认定难度较大。例如对落后产能的认定标准中,目前政府只对产能、设备制定了参照目录和量化指标,尚未对企业的能耗、排放明确量化目标,以致商业银行在信贷可行性评估过程中缺乏科学、具体的参考标准,难以确定信贷额度、数量和期限。特别是对于潜在落后产能企业难以识别,降低了银行绿色信贷的投放效率。
4. 成本效益因素。排污权交易和CDM是环保金融领域的创新性工作,面临困难较大。一些地区排污权交易价格过低,不能对排污企业产生强约束。由于目前节能减排、污染处理的成本很高,大多数企业无法从中获益,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而银行对这些企业提供绿色信贷的单位成本也很高,回报周期长,贷款收益低,受成本效益核算的制约,银行开展绿色信贷规模和数量有限。
5. 市场因素。由于国际碳交易价格受经济波动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因而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不稳定,CDM项目的未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某些项目甚至效益为负。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介入CDM程度不深,对于CDM项目的支持仍以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为主,对以CDM项目为依托开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够,项目融资难以开展。
总之,目前金融机构发展环境金融动力不足。我国的环境保护资金来源中银行信贷资金占比不高,这一点在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方面体现最为明显。在环境管理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自筹资金占比最高,其次是国家预算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和利用外资。2013年自筹资金比例高达58.7%,成为最大的资金来源。再看纵向比较,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两项资金的占比均呈下降趋势。2006年这两项资金来源占比分别为24.77%和2.61%,但2013年分别下降到11.53%和0.43%(见下表)。因此,银行信贷对环境治理的投放规模与现实需求存在巨大缺口,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我国发展环境金融的政策建议
1. 政府应着力推进环保基金发展,为金融机构、环保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借鉴国外环保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营经验,我国可以确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环保基金的发行者,发行政府引导型环保基金,并制定环保基金的优惠政预算考核的范畴,促使财政逐年增加环保投入。此外,国家应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奖励措施,包括财政贴息、降低或减免税收、建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等,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体制。特别对一些亏损或者微利的环保企业,国家应加大税收减免和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使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同时应在全社会倡导绿色消费。
2. 银行业要加大保护环境的绿色信贷支持力度。
一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障沟通渠道通畅。建立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企业环保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将企业清洁生产作为信贷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信贷发放的条件和标准作出调整和改进,根据企业环保行为和责任,确立贷与不贷、信贷额度和期限。对于环保责任履行得好的企业,银行尽最大可能放宽信贷条件;对于环保不达标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企业,特别是环保部门认定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银行应不予授信。
二是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加大绿色信贷规模数量。引导金融机构重视自身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将绿色信贷投放规模作为考核商业银行金融工作的一项指标,降低环保企业贷款利率,提高绿色信贷的风险容忍度。商业银行对各支行应制定绿色信贷投放指标,并落实到对客户经理的考核,增强其开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对环境金融发展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保金融业务的统计制度,确保对其进行充分监测。建立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金融情况的反馈、评价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在环境金融领域业务的执法检查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和企业共担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实现资金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
3. 发行环境债券,为环境保护提供新的融资渠道。环境债券主要是指政府发行的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融资债券。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资来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债券不但可以从社会上筹集到资金用于建设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而且能够产生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收益稳定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就能将节约的有限财政资金投资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如美国每年需要2 300 亿美元投资于公共事业的水务领域(包括处理供水、疏通河道、污水管道网络等),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筹集到的资金。
4. 加强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以及对环境业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首先,我国应将上市公司环保信息纳入有关上市、交易的监管标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环境准入机制处于初期阶段,缺乏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虽然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但其披露的环境信息不完整,且都是定性描述;还有一些公司隐瞒自身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今后,我国环保部门和证监会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平台,公开上市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让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次,国家环保总局应选择较为成熟的行业(板块)开展上市企业环境绩效评估,编制中国环境类股票指数并排名。对环境类上市企业以履行环保责任为依据进行重新估值,为监管者和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环境绩效信息,从而规避上市企业环境投资风险。最后,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方式为环境产业提供融资。应帮助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环保项目创新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筹集发展资金。
5. 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环境保护提供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治理环境或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包括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和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两类。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一般污染责任险、担保与赔偿环境险、建筑商污染责任险等种类。如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比较完善,为环境污染责任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补偿方式;德国实行环境损害强制保险,或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担保。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6. 培育碳交易市场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是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碳信用的主要供给方,而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核证减排量(CER)需求的最大来源,碳信用定价权完全由国外需求方决定,造成碳信用额市场价格低且波动大。因此,今后应充分发挥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配额交易平台作用,逐步提高中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价格,并逐步对接国际碳金融市场。政府还应尽快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价格定价机制,明确界定污染物的范畴,扩大国内地市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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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理论证据与公共政策[R].深证综研字第0173号,2009-08-05.政策和投资运营规范,为环保项目提供低利率的资金。同时,将“绿色财政”资金占比纳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