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资义银
【作者单位】
重庆工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还规定,下列资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