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1 期
总第 49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郭永昊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企业类型、退税申报、审批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享受退税政策的有关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办法》没有提及,其他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会计实务工作中就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以下分别予以介绍并分析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