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97 期
【作 者】
庞靖麒 马 娟 纪芬洲
【作者单位】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财政学院 山东日照 276826 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日照 276826日照裕鑫动力有限公司 山东日照 276826)
【摘 要】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股权投资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股权投资一般金额较大,在转让过程中给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收负担。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本文通过举例比较了四种方案下股权转让的税负,可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股权转让 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纳税筹划
股权转让金额可分为三部分: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第一部分相当于是投资成本的回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即法人股东而言,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股东则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若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要求该部分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损失,经过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在企业股权投资中,股息所得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股权转让中的股息所得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充分利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大大降低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税负。一、不同方案下股权转让的税负
对于营利性的被投资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案:直接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撤资,这四种方式决定了企业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享受优惠的金额。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得税税负差异较大,现以案例方式分析企业在这四种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税后净利。
例:甲企业2010年6月以1 200万元投资于乙企业,持股比例为40%,后因甲企业投资战略调整,拟于2014年2月取消对乙企业的投资,终止投资时,被投资企业乙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资产总计1亿,负债合计2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8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各3 000万元,盈余公积2 0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1. 股权直接转让方案。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投资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的4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3 200万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该方案下投资企业甲的股权转让所得为2 000万元(3 200-1 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 0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1 500万元(3 200-1 200-500)。
2. 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方案。在该方案下,由于被投资企业乙存在未分配利润,因此先进行利润分配,投资方甲可按持股比例40%收回可供分配利润的1 2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部分所得无需纳税。被投资企业甲分配完毕后,其所有者权益从8 000万元降低到5 000万元,因此企业此时对外转让股权,只能以公允价值的40%即2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2 000-1 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分回的投资收益加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即:1 200+(2 000-1 200-200)=1 800(万元)。
3. 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该方案下,先用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继而再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750万元(3 000×25%),因此被投资企业甲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1 250万元,而《公司法》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没有限制,因此在该方案中,被投资方可用1 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和3 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对于投资方甲而言,被投资方转增资本行为可分解为向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和收到被投资企业投资两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该分配的股息、红利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方相当于从投资方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1 700万元[(3 000+1 250)×40%]可享受免税待遇。与此同时,投资方增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成本1 700万元,转增资本后,被投资方盈余公积减少1 250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3 000万元,而实收资本增至7 25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仍为8 000万元,因此投资方转让所持股票的公允价值仍为3 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等于300万元[3 200-(1 200+1 700)],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1 925万元(3 200-1 200-75)。
4. 撤资方案。该方案下,投资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乙直接撤资,投资方收回3 200万元,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会相应减少40%。投资方收回的3 200万元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收回投资成本1 200万元;第二部分为股息所得,金额上等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占股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 000万元,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此部分无需纳税;第三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金额上等于所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和投资成本的差额,即:3 200-1 200-2 000=0。
因此对于投资方而言,采用撤资方案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为零,税后净利为2 000万元(3 200-1 200)。但是应该注意,在实务中,由于《公司法》对企业撤资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并且撤资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巨大,因此用到此方案的情形非常少。
二、税负差异分析
本例四种方案下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00万元、200万元、75万元和0,税负依次减少。究其原因,第一种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二种方案中,只有未分配利润享受到了免税待遇,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三种方案中,不仅未分配利润享受到了免税待遇,而且盈余公积中有1 250万元按照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而在第四种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均全额享受免税待遇。可见,通过股权转让方案的选择,可充分利用免税政策,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 黄亚平.跨境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0;34
2. 谭光荣,梁冠霞,尹宇.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财会月刊,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