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3 期
总第 46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涉税账务处理

作  者
黄国俊

作者单位
牧田(中国)有限公司

摘  要
      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20 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 000元。白酒消费税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假设收取的押金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给了对方。
  分析:根据现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粮食白酒应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基数应是不含税的销售价款和不含税的包装物押金。应交增值税=[10 000+1 000÷(1+17%)]×17%=1 845.3(元);应交消费税=10 000×20%+20 000×0.5=12 000(元)。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