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92 期
【作 者】
黄 倩(副教授)
【作者单位】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财贸学院 重庆 401331)
【摘 要】
【摘要】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不能享受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非金融机构,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注册,这一“尴尬”地位使得其税负较重。本文首先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然后以案例的形式,基于当前的政策形势和假定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分别计算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率,并以此分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状况,进而提出相关的减税建议。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负率
根据央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 398家,从业人员86 273人,实收资本为6 658.95亿元,贷款余额7 535亿元。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贷款1 612亿元,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量比上年增长31.4%,前三季度新增贷款额度同比增长14%,其他各项指标数据较同期也都有较大幅度增长。然而在当前政策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税负已经成为其发展的重要阻碍之一。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行外部监事、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提交了《关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提案,建议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税负现状究竟如何?如果其真的不堪重负,我们又可以从哪些方面加以扶持呢?
一、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
1. 营业税。根据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接受金融部门行业监管。
尽管如此,但在行业性质界定上,银监发[2008]23号却将其排除在金融业之外,该文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既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又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规定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
我国营业税税法中《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其征税的关键在于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税范围,而与企业是否为金融机构无关。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存款,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规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根据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即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就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企业法人做出了界定,该文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还是由自然人成立,都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5%。
3. 营业税附加税。小额贷款公司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非主体税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三税”(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只涉及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税种和税率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凡纳税人所在地区是市区的为7%,县城、乡镇的为5%,其他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及附加(以市区为例)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5%×(7%+3%+2%)=5.6%(以营业收入比率计算)。
二、案例分析
案例材料:温州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为2亿元,无融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率为95%,贷款的年化综合收益率为20%,相关费用成本为毛收益的10%。要求计算并分析该小额贷款公司整体税负状况(假设不考虑贷款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因素)。
1. 当前政策下实际税负率计算。根据案例资料可知,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指标和应税项目计算如下:①营业收入=资本金×资金运用率×贷款综合收益率(年化)=200 000 000×95%×20%=3 800(万元);②营业税额=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38 000 000×5%=190(万元);③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7%+3%+2%)=1 900 000×12%=22.8(万元);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营业收入-费用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所得税税率=(38 000 000-38 000 000×10%-1 900 000-228 000)×25%=801.8(万元);⑤应纳税总额=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1 900 000+228 000+8 018 000=1 014.6(万元);⑥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实际税负率=应纳税总额÷营业收入=10 146 000÷38 000 000×100%=26.7%。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计算的税负并未将其他税种如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考虑在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负税率实际上则可能高达30%左右。
2. 优惠政策下假定税负率计算。为了便于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状况,本文将以能够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作为对比。假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的四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其营业税则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标准实行3%的优惠税率征收,这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按90%减计收入总额。
据此计算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率如下:①营业税额=营业收入×参考农村信用社的优惠营业税率=38 000 000×3%=114(万元);②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 140 000×(7%+3%+2%)=13.68(万元);③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38 000 000×90%-38 000 000×10%-1 140 000-136 800)×25%=728.08(万元);④应纳税总额=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1 140 000+136 800+7 280 800=855.76(万元);⑤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假定税负率=应纳税总额÷营业收入=8 557 600÷38 000 000×100%=22.52%。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计算方法是按照营业税率参考农村信用合作社3%的税率来计算的。假若参考四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按90%减计收入总额,那么上述案例中的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税负率=应纳税总额÷营业收入=(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0+(38 000 000×90%-38 000 000×10%-0)×25%]÷38 000 000×100%=20%。这一税负率也明显低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税负率。
可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税负率要明显高于假定其在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下的税负率。由上述分析还可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税负降低空间较大,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减税优惠政策,则会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环境,并能较好地提高其发展能力。
三、小结与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税负高,主要原因是融资、贷款两个渠道均受到限制,资本金融入成本较高,而贷出利率又受到不能超过“4倍”的限制,这样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平台太小,税负承受力差。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是资金周转非常快,因而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相应提高。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为小微企业以及“三农”项目服务,因而应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然而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让小额贷款公司再次感受到“身份”的尴尬:因为其属于金融服务行业,未被列入营改增行业试点,但又按照工商企业来注册,使得其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率不能享受金融企业拥有的优惠政策,以致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差无几。小额贷款公司这种“两头受挤”的状况必须改变,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不能享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政策也应该与工商企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央行征信体系,调整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上限,设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承受能力的同时,降低其税收负担,切实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环境,帮助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 宋影,年四儒.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哪些税.中国税务报,2008-12-30
3. 游德升.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分析.财会月刊,2013;6
4. 李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要解决的问题.财会月刊,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