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可以采取如下三种处理方式:随同产品一起销售,收取包装物租金,收取包装物押金。对于这三种方式来说,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采取适当的包装物处理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变“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