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赵明凤
【作者单位】
广东江门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笔者拟对分期收款销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 对“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解释有些含糊。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都没有将“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这个问题解释清楚。如果将“金额大”、“收款期长”作为其判断标准,那么“金额大”、“收款期长”又是如何界定的呢?这给会计实务操作带来困惑。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提到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3年,但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其期限未到3年,金额也不算很大,此业务是否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