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 期
总第 67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赎回的核算起点及实际利率确定

作  者
邓雪雅

作者单位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湛江 524094)

摘  要

      【摘要】可提前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赎回前后现金流量发生了改变,那么提前赎回时的核算起点应该如何确定?赎回后的实际利率应该如何选择?本文将引用案例对以上两点疑问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可提前赎回   持有至到期投资   核算起点   实际利率   合理性

案例:20×0年1月1日,XYZ公司支付价款1 000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 250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59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
以1 000元购入1 250元的债券,实际利率一定高于票面利率。设该债券实际利率为r,可列等式:59×(1+r)-1+59×(1+r)-2+59×(1+r)-3+59×(1+r)-4+(59+1 250)×(1+r)-5=1 000。采用插值法,计算r=10%。期初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贷方金额=1 250-1 000=250(元)。各年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见表1:

 

 

 


             

假定在20×2年1月1日,XYZ公司预计本金的一半(即625元)将会在该年末收回,而其余的一半本金将于20×4年年末付清(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
一、赎回时选择不同核算起点的结果分析
(一)方法一:核算起点选择为赎回当期的期初(即20×2年1月1日)
20×2年初的摊余成本=(625+59)×(1+10%)-1+30×(1+10%)-2+(30+625)×(1+10%)-3=1 139
各年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见表2:

 

 

             

(二)方法二:核算起点选择为赎回当期的期末(即20×2年12月31日)
20×3年初的摊余成本=30×(1+10%)-1+(30+625)×(1+10%)-2=569
各年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见表3:

    

 

 

(三)以上两种方法结果对比
方法一:分析表1与表2,20×2年期初摊余成本从1 086元调整为1 139元,差额=1 139-1 086=53(元)。
方法二:分析表1与表3,20×3年期初摊余成本从1 136元调整为569元,差额=569-(1 136-625)=58(元)。
从上表看,两种方法在20×2年各项指标完全不同,其他各年的指标是一致的。
(四)合理性分析
1. 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角度考虑。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实际利率法要求主体在工具的预计寿命期间对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需要考虑到所有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包括提前偿付选择权等,也即:各年的现金流量都应该进行折现。而方法二选择调整期末摊余成本时,20×2年末收回的625元本金没有经过折现,而在计算20×3年期初摊余成本时直接扣减;20×4年收回的未来的625元都折现了,但提前赎回的625元没有折现,这是不合理的,而方法一则对赎回本金625元折现到期初,不仅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符合准则和定义的要求,所以核算起点选择为赎回当期的期初更合理。
2. 利润影响情况。
(1)影响利润的年份。赎回打断了投资项目的全部本金的延续性,发生赎回应该影响赎回当年的利润才是合理的,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上两方法是否影响到发生赎回的当年。方法一调整了赎回当年20×2年的期初摊余成本,由表1、2看出,由1 086元变成了1 139元,该年的实际利息收入因此调整为114元(1 139×10%);而由于该项产生差额53元(1 139-1 086)计入20×2年的投资收益。方法二调整了赎回下一年20×3的期初摊余成本,由表1、3看出,由1 136元变成了569元,该年的实际利息收入因此调整为57元(569×10%);而由于该项产生差额58元[569-(1 136-625)]计入20×3年的投资收益。
比较以上两种方法,方法一选择核算起点为期初,赎回当期期初摊余成本的被调整,影响的是当期20×2年的利润,是合理的;方法二选择核算起点在期末,而因为调年末会影响到下一年的利息收入并影响利润,所以方法二影响了赎回后一年20×3年的利润,是不合理的。发生赎回时,核算起点选择为赎回当期的期初更合理。
(2)影响利润金额的大小。方法一,20×2年的投资收益为了167元(114+53),合计利润增加167元,与表1在没有提前赎回时20×2的利润相比增加了58元(167-109);方法二,20×3年的投资收益增加115元(57+58),合计利润增加115元,与表1在没有提赎回时20×3年的利润相减增加了1元(115-114)。提前赎回一半的本金后,方法二竟然对利润几乎没有影响,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即在发生赎回时,核算起点选择为赎回当期的期初比期末更合理。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在提前赎回时,核算起点应确定为赎回当期的期初更合理。
二、赎回后选择不同实际利率的结果分析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以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该利率必须将金融工具在预计存续期或更短期间内(若合适)估计未来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为初始确认金额。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发生提前赎回打断投资进程,不再存在从起始到五年结束的存续期间了,只能选择“若合适”的更短期间,此期间也正是提前赎回当期的期初20×2年初到20×4年末这3年,那赎回后的实际利率应如何确定?
方法一:沿用原实际利率方法。该方法的特点则是体现20×0年到20×4年共五年,不论发生什么,各年收益均按同一水平的收益率进行确认,即一直沿用原利率。这样必然导致20×2期初摊余成本与原成本不一致,要做差异调整,存在人为调节利润,具体数据见表1及表2所示。
方法二:不沿用原实际利率,重新测算。赎回后未来的本金及利息都发生了改变,按核算起点应定在20×2年期初的原则,把未来本金及利息折现到原来期初的摊余成本才是真正的实际利率,因此可列如下等式:(59+625)×(1+r)-1+30×(1+r)-2+(30+625)×(1+r)-3=1 086,用“插值法”求得r=12.83%,具体计算见表4所示。

 

 

             

方法二的优点:①不需要调整20×2期初的摊余成本,而是重新测算实际利率,不存在人为调整利润;②更好地体现了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从方法二计算的表4可发现, 20×2年投资额为1 086元,收益为139元,投资与收益比为7.8(1 086/139),20×3年投资额为541元,收益为69元,投资与收益比为7.8(541/69),赎回当年与下年的投资与收益相同;而查看方法一计算的表2,20×2年投资额为1 139元,收益为167元(114+53),投资与收益比为6.8(1 139/167),20×3年投资额为569元,收益为57元,投资与收益比为9.9(569/57),赎回当年与下年的投资与收益比相差很大。以上分析可以充分显示选择按新的合适期间重新测算实际利率比沿用原利率更合理准确。 
三、结论
提前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赎回前后本金和利息发生了改变的情况下,赎回时的核算起点应该定在赎回当期的期初而不是期末;而赎回后的实际利率由于现金流量发生了变化,不能再沿用原投资时的实际利率,而是应该调整为将未来本金和利息折现到赎回当期期初摊余成本的实际利率。
【注】本文得到2012年广东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务管理”的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