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1 期
总第 46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计量及其纳税影响

作  者
王 霞

作者单位
四川自贡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将原属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房地产独立出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有助于决策。但是,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现提出以供探讨。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及其纳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七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①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②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③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