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6 期
【作 者】
赵英会
【作者单位】
(陕西理工学院管理学院 陕西汉中 723001)
【摘 要】
【摘要】 《银行会计》等相关教材中对于商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的积数计息原理和会计核算方法如日数的计算、积数的含义、会计分录的编制等缺乏必要的解释和业务实例,以致初学者较难理解和掌握。为此,本文以金融企业利息核算相关规定为基础,从商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积数计息原理解释入手,并结合具体业务实例,详细说明相关概念的含义及与此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单位活期存款 积数计息
一、单位活期存款计息一般规定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所形成的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存入时不确定存期,客户可根据需要随时存取,并按结息期计算利息。根据现行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财政性存款和被法院判决为赃款的冻结户存款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吸收的其他存款均应按规定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度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如3月20日,结出的利息于结息日次日入账(如3月21日)。计息时间是从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若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销户,则利息的结算应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于销户时将利息与存款单位结算清楚。
应注意的是,虽然商业银行结息为每季一次,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准确计算每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期末(即每月末)计算当期利息支出和应付利息。但如遇每季末月,应分季末月1日至20日和2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两次计算利息支出和应付利息。
二、单位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基本公式
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存期的确定。存期即为存款单位两次存取款的时间间隔,存期的计算一般采取“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日算至支取的前一日为止,存入日计算利息,支取日不计算利息。但若遇结息日,则存期的计算应采取“算头又算尾”的方法。如,4月1日存入,6月1日支取,则存期为4月份30天加5月份31天即61天,6月1日支取当日不计息(算头不算尾);5月10日存入,7月1日支取,则6月20日结息时存期为5月份22天加6月份含结息日在内的20天即42天(算头又算尾),而7月1日支取时总计息日为5月份22天加6月份30天即52天,7月1日支取当日不计息(算头不算尾)。
另外,存期内若遇利息调整,应分段计息。
(2)利率的使用。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具体运用应与存期保持一致,三者之间可以换算,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日利率=月利率÷30)。
三、单位活期存款积数计息原理
由于单位活期存款存取次数频繁,其余额经常发生变动,可以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在积数计息法下,每次存取款后的余额乘以按实存天数计算的存期,即为日积数。将一个计息期的日积数累加起来(若遇利息变化,则分段累加),乘以适用的日利率(或分段累计计息积数乘以适用的日利率),即为本计息期计算的利率。
对于该原理,可以这样理解,日积数即单位活期存款某一余额乘以该余额持续的天数(该余额存续的天数),其实质是利息计算基本公式中的“本金×存期”,而计息期内所有积数累加起来就是该存期的计息基础,取“日积月累”之义。累计计息积数以元位起息,元位以下不计息,计算的利息保留到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具体计算过程有余额表计息和乙种账账页计息两种方法。对于经常发生存取款业务,且存款余额变动频繁的单位,适用余额表计息法;对于不经常发生存取款业务,且存款余额变动不频繁的单位,适用乙种账账页计息法。两种方法虽然形式不同,但实质均为积数计息原理。
四、单位活期存款积数计息核算方法举例
某商业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采用乙种账账页计息法,其吸收的A公司基本存款户在2013年3月1日至6月21日账户情况如下(该期间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6%):
2013年3月1日,期初余额80 000元,上月结转积数5 720 000元,对应日数70天;3月5日,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5 000元;3月15日,B公司以转账支票偿还前欠A公司的货款10 000元(B公司也在同一银行开户,A公司委托银行收款,下同);4月10日,A公司存入现金3 000元;4月20日,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6 000元;5月20日,B公司以转账支票偿还前欠A公司的货款10 000元;5月26日,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2 000元;6月15日,A公司以现金支票取现4 000元;6月19日,B公司以转账支票向A公司支付购货订金6 000元。
根据以上业务采用积数计息原理计算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1)2013年3月5日,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5 000;贷:库存现金5 000。
(2)3月15日,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以托收凭证代转账贷方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B公司10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10 000。
(3)3月20日结息日,3月1日至3月20日的日积数为:80 000×4+75 000×10+85 000×6=1 580 000(元)。式中:“4”为余额80 000元自3月1日至3月5日的天数,“10”为余额75 000元自3月5日至3月15日的天数,均为“算头不算尾”;而“6”为3月15日至3月20日结息日的天数,为“算头又算尾”。下同。
3月1日至3月20日应计利息为:1 580 000×0.36%/360=15.80(元)。借:利息支出15.80;贷:应付利息15.80。
(4)3月21日转息,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的日积数为:5 720 000+80 000×4+75 000×10+85 000×6=7 300 000(元)。应向A公司存款账户转入的利息为:73 00 000×0.36%/360=73(元),且该利息金额与存款本金一起作为下一计息期的计息基础。借:应付利息73;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73。
(5)为准确核算银行损益账户和经营成果,月末应计算当月应付利息和利息支出,并将“利息支出”账户累计发生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下同。3月21日至31日累计日积数为:85 073×11=935 803(元),应计利息为:935 803×0.36%/360=9.36(元)。借:利息支出9.36;贷:应付利息9.36。
因此,对于A公司存款,3月份该银行应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的“利息支出”账户累计借方发生额为:15.80+9.36=25.16(元)。借:本年利润25.16;贷:利息支出25.16。
(6)4月10日,以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借:库存现金3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3 000。
(7)4月20日,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6 000;贷:库存现金6 000。
(8)4月30日,当月1日至30日累计日积数为:85 073×9+88 073×10+82 073×11=2 549 190(元)。式中:“11”为余额82 073元自4月20日至月末4月30日的天数,如遇当月最后一天,日期算法为“算头又算尾”,下同。
当月应计利息为:2 549 190×0.36%/360=25.49(元)。借:利息支出25.49;贷:应付利息25.49。借:本年利润25.49;贷:利息支出25.49。
(9)5月20日,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以托收凭证代转账贷方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B公司10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10 000。
(10)5月26日,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2 000;贷:库存现金2 000。
(11)5月31日,当月1日至30日累计日积数为:82 073×19+92 073×6+90 073×6=2 652 263(元)。
当月应计利息为:2 652 263×0.36/360=26.52(元)。借:利息支出26.52;贷:应付利息26.5。借:本年利润26.52;贷:利息支出26.52。
(12)6月15日,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4 000;贷:库存现金4 000。
(13)6月19日,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以进账单代转账贷方传票:借:单位活期存款——B公司6 000;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6 000。
(14)6月20日结算日,6月1日至20日累计日积数为:90 073×14+86 073×4+92 073×2=1 789 460(元)。
6月1日至20日应计利息为:1 789 460×0.36%/360=17.90(元)。借:利息支出17.90;贷:应付利息17.90。
(15)6月21日转息日,自3月21日至6月20日,“应付利息”科目贷方余额为:9.36+25.49+26.52+17.90=79.27(元)。
或者可用总积数7 926 716乘以日利率:(935 803+2 549 190+2 252 263+1 789 460)×0.36%/360=79.27(元)。借:应付利息79.27;贷:单位活期存款——A公司79.27。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计息规定和公式以及积数计息原理的解释,让该部分内容更为完整和清晰,便于初学者和具体操作人员理解其中的含义。并结合具体业务实例核算过程,详细说明了日数和日积数的含义与计算方法、利息计算的技巧和方法,以及商业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的业务处理流程。但需注意两点:其一,所举例子为活期存款利率不变的情况,如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调整,相关积数和计算出的利息也会有所变化,但原理均与该实例相同;其二,所举例子注重原理说明,所涉及金额较小,因此计算出的利息金额也较小,体现不出每期计算应付利息的必要性,但商业银行实务中单位活期存款金额均较大,且存款单位数量多,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分季计息的同时,于每期末计算当期应付利息并做相关会计处理。
【注】 本文系陕西理工学院2012年度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LGKY12-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2002-11-01
2. 韩俊梅,岳龙.商业银行会计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 贺瑛,钱红华.银行会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4. 周建文.银行计息方法的比较分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