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1 期
总第 663 期
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张金玲
【作者单位】
民政部101研究所
【摘 要】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发生的相关税费确定。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税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样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①对相关税费的处理表述前后矛盾,前面说相关税费应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后面又说计入其他支出,令人费解。②我国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采取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的科研单位会计核算近似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属于一种利得,应计入其他收入;采取收付实现制的科研单位接受资产捐赠,可以仍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故建议上述规定改为:
(1)采取收付实现制的事业单位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如,某科研单位采取收付实现制,收到某单位捐赠专利权一项,其市场价格为20万元,为取得该专利权另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21;贷:固定基金——无形资产20,银行存款 1。
(2)采取权责发生制的事业单位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如果该科研单位采取权责发生制,则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21;贷:其他收入20,银行存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