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3 期
【作 者】
高 峻(博士) 郭 磊
【作者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81)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金融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营改增”简易征收办法对金融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测算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后的税负临界点。研究表明,实施简易征收办法后金融企业总体税负下降,未来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与该临界点紧密相关。
【关键词】金融企业 营改增 税负 临界点
虽然当前金融业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之中,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指出“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在“计税方式”中还提到“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由此可见,金融业“营改增”将渐行渐近,势在必行。
一、现行金融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 税负偏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率由1994年的5%增加到1997年的8%,2001年起每年回降1%,到2003年又降至5%。虽然1997年以后营业税税率是下降的,但是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之后,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率5%计算,一般金融业流转税综合税率超过了5.5%(5%+5%×7%+5%×3%+0.05%÷贷款利率>5.5%),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的做法相比,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率明显偏高。如果忽略印花税,国内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为3.3%(3%+3%×7%+3%×3%)。金融业的综合税率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高出2.2个百分点。
2. 重复征税。我国的金融企业营业税大多数情况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金融服务投入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仅不能抵扣,还要按营业额全额再征收一次营业税,并且企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道营业税,因此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负可以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但我国的存贷款浮动利率机制十分有限,存贷利率和存贷利差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金融企业的税负不能随着其服务价格的变动而转嫁,因此产生了“税上税”的问题。
3. 税负失衡。金融机构的往来利息收入、各种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其他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及相应附加,而贷款利息收入却要征收,这样就使贷款利息收入与上述利息收入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另外,贷款利息收入中一般性贷款和转贷业务税基不同,税负差异也较大,一般性贷款的营业税税负高于转贷业务的营业税税负。
鉴于此,逐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金融业,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必然选择。
二、金融企业“营改增”税负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提到,“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定某证券公司原为营业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5%),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流转税,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税。其发生以下经济业务(部分业务):取得利息收入100 000元,各项手续费收入760 000元;发生手续费支出400 000元,其他业务支出85 000元。
根据以上数据,得出该证券公司“营改增”前后的部分利润表数据,如下表所示:1. 流转税税负测算。“营改增”前,该证券公司确认的营业收入为860 000元,其中,利息收入100 000元,手续费收入760 000元。应交营业税=860 000×5%=43 000(元)。“营改增”后,该证券公司确认的营业收入为834 951元。其中,利息收入=100 000÷(1+3%)=97 087(元),手续费收入=760 000÷(1+3%)=737 864(元)。应交增值税=(97 087+737 864)×3%=25 049(元)。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后,企业流转税税负降低17 951元,降幅约为42%。
2. 所得税税负测算。“营改增”前,该证券公司的营业支出为528 000元,其中,手续费支出400 000元,其他业务支出85 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3 000元。所得税费用=(860 000-528 000)×25%=83 000(元)。“营改增”后,该证券公司的营业支出为485 000元,其中,手续费支出400 000元,其他业务支出85 000元。所得税费用=(834 951-485 000)×25%=87 488(元)。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后,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4 488元,增幅约为5.4%。流转税的减少和所得税的增加,两相抵扣后总体税负降低13 463元,降幅约为11%。
三、政策建议
可以预见,实施“营改增”简易征收办法只是一个过渡,待时机成熟后,金融企业将全面征收增值税,并重新设置一档针对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那么这个税率应该为多少才能保证金融企业税负不增加呢?下面具体测算这个税负临界点。
目前金融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5.5%,所得税税率为25%,暂不考虑其他税种。设税改后的税率为t,计税收入为1个单位。税改前,营业税对所得税有减税效应,可以抵扣的所得税税额为1×5.5%×25%,故等式左边的总体税负为(1×5.5%)×(1-25%)。税改后,增值税不能作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增加的所得税税额为t×[1÷(1+t)]×25%,故等式右边的总体税负为t%×[1÷(1+t)]×(1+25%)。
令税改前后的总体税负相等,则可得出以下方程式:
(1×5.5%)×(1-25%)=t×[1÷(1+t)]×(1+25%)
解得:t=3.41%。即未来金融业拟定的增值税税率若高于3.41%,则总体税负增加;若低于3.41%,则总体税负降低。
按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要求,建议未来金融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后的税率设置低于3.41%,尽量使金融业总体税负有所降低,以促进金融业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健康持续发展。
【注】本文受基金项目“天风证券转型过程中财务问题研究”(编号:K06563)的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谭莹.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经济师,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