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1 期
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取消后进先出法真的合理吗

作  者
袁秀霞

作者单位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沈阳 110045)

摘  要

      【摘要】现阶段研究的一般结论表明,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会产生不同的资产与盈余报告,且在税收和盈余的管理上,后进先出法容易诱发报告主体的节税筹划与LIFO清算。但理论分析与相关证据表明,受契约成本等成本约束,后进先出法对节税筹划与LIFO清算的诱发往往成为一种理论假定而不是实际结果,因而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做法值得商榷。
【关键词】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分析

      一、现有研究成果概述
      存货成本流转包括三种假设,即平均成本、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成本假设所有商品的价值都以平均成本计价且发出的存货是随机的;先进先出假设最先采购的商品最先消耗或出售,余下的存货由最近采购的商品组成;后进先出假设最近采购的商品最先消耗或出售,余下的存货由最早采购的商品组成。
1. 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会产生不同的资产与盈余报告。在价格持续上涨的假定下,先进先出法在利润表上将报告较低的商品销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将报告较高的存货价值,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收入是建立在现行市场条件上,而销售成本却是以较早的时间计量,这样会高估盈利能力。与此相反,后进先出法在利润表上将报告较高的商品销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将报告较低的存货价值,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收入与销售成本都建立在现行市场条件上,后进先出法使存货价值和利润计量都达到最低。两种计价方法相比,虽然先进先出法报告的盈余信息和资产信息欠稳健,但报告的存货信息则比较接近实际价值;后进先出法报告的盈余信息和资产信息较稳健,但报告的存货信息却容易低估存货实际价值,因而不符合日趋流行的资产负债观。
2. 后进先出法对节税筹划的诱发。当存货价格上升、存货水平不下降、税率不上升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后进先出法是使税负最小化的一种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会报告较低的会计利润,若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一致,则后进先出法能够帮助报告主体节约所得税、降低税负。威廉姆斯等认为,后进先出法被使用的主要战略原因是对所得税的考虑,所得税考虑是选择后进先出法的特别重要的战略理由,使用后进先出法是一个管理策略。
3. 后进先出法对LIFO(后进先出法)清算(liquidation)的诱发。当存货价格持续上升,如果企业当期消耗或出售的存货数量超过购买数量,那么LIFO向企业提供了一个增加报告利润的条件,这个条件称之为LIFO清算(liquidation)。因为此时企业利用LIFO计算销售成本时,已经涉及较早购买的存货的成本中,而较早购买的存货的成本较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LIFO就可以报告较高的会计利润。
      此外,由于LIFO反映已经销售货物的最新成本数据,企业又可以通过在年末购入额外存货而增加销售成本,进而降低报告的会计利润。
二、契约成本与非税成本对后进先出法诱发性的约束
1. 契约成本对后进先出法诱发性的约束。
(1)企业与管理者契约。企业管理者在以盈利报告为基础的契约报酬和市场声誉的激励下,会放弃后进先出法而选择先进先出法,借以报告较高的会计盈利,从而获得预期的契约报酬与较好的市场声誉。较高的利润报告能提高管理人员的契约声誉,因为这能增强股东对管理人员将会继续履行合同责任的信心。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会报告不利于管理者的会计利润,从而增加企业与管理者的契约成本。
(2)企业与股东等投资者契约。采用后进先出法会降低报告的会计利润,影响企业与股东等投资者的契约关系。作为投资人,股东关注企业的盈利情况,借以判断投资回报,较低的盈利报告会影响现实的投资人对企业的未来预期和投资信心,也会因此失去那些潜在的投资人,从而导致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契约成本增加。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债务人契约。放弃后进先出法会带来有利的财务报告影响,较高的当前和未来盈余、较高的存货价值(尚未消耗或出售的存货价值)会让企业放松与金融机构债务契约的约束条件,从而降低技术上的违约成本。相关证据也表明,财务杠杆高、负债权益比率大、营运资本指标低的企业往往放弃后进先出法,因为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为保证债权安全,往往对企业的财务指标提出技术性约束。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容易使财务杠杆变高、负债权益比率变大、营运资本指标变低,从而增加对金融机构债务契约的技术违约风险。(4)企业与其他相关者契约。一些证据表明,具有较高销售成本和应付票据的公司,更可能采取先进先出法和直线折旧法来提高净利润。这类公司意图与供应商、短期债权人保持长期的有效契约关系,采取先进先出法和直线折旧法,会增加报告的会计利润,以引起对公司未来的良好期望。
2. 非税成本对后进先出法诱发性的约束。
(1)财务报告成本。在美国,如果后进先出法被用来计算应税利润,则也必须被用来报告会计利润。这样,报告主体只能通过减少报告给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会计利润,来降低应税利润。这个一致性要求也可能挫败企业实施的税负最小化方案,以后进先出法为基础计算的企业盈利在利润表、企业契约甚至资本市场参与者中均有反映,所以审计报告的企业盈利往往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的数字。因此,选择后进先出法在节省税收的同时,也会带来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例如报告较低的利润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进而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这就是一种财务报告成本。
(2)存货管理成本。尽管利用LIFO清算进行盈余管理会带来较高的利润报告,但会抵消后进先出法的节税筹划效果。因而意图节约税收而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都会努力避免LIFO清算,避免的结果只能是增加存货,这样又导致存货储存、融资、保险、管理簿记费用等存货持有成本比较高。
(3)税收成本替代。先进先出法也会带来税收节约效果,先进先出法的税收成本低于后进先出法,即先进先出法对后进先出法产生了税收成本替代。实证研究表明,一些情况下,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比后进先出法更能节省税收,对于存货数量少、存货变动大、存货周转率高的企业,实际税率低,因而企业并没有承担巨额税负,企业放弃后进先出法还会具有较大的经营净亏损(NOL)向后结转额,从而实际承担的税收成本较低。
三、关于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的准则安排的讨论
1. 税收监管不能成为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依据。从两个诱发因素的性质来看,节税筹划诱发属于税收监管的考虑因素,LIFO清算诱发属于会计准则制定的考虑因素,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从会计准则独立性角度来说,会计准则制定不应受到其他经济制度或规则的干预。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使报告主体遵循一定标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制度安排即体现了会计准则的独立性,会计准则独立于税法规则,财务会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要求而不是遵从税收法律制度。财务会计的服务目标是以投资人、债权人为主而不是以税务部门为主。但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却在不同程度上将税收监管纳入会计准则制定之中,如英国,由于税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因而会计准则中通常也不采用该计价方法,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后进先出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税收监管因素考虑。“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是大势所趋、是国际趋势”,从会计准则独立性角度,如果说因为企业操控利润而取消后进先出法是一种合理解释的话,那么因为企业税收管理而取消后进先出法就不合乎逻辑。
2. 各种契约成本和非税成本能够自动调节并抵消后进先出法的盈余操控。斯科尔斯和斯科特等学者提供的理论分析与相关证据表明,受契约成本与非税成本约束,后进先出法的选择会得到限制,后进先出法对节税筹划和LIFO清算的诱发往往成为一种理论假定,而不是报告主体的实际行为结果。报告主体会通过权衡各种契约成本和非税成本来决定是否选择使用后进先出法,契约成本和非税成本会自动调节报告主体的会计选择,乃至抵消报告主体进行盈余操控得到的好处,从而成为后进先出法的自动调节器。
3. 我国将长期具备后进先出法运用的宏观经济条件。取消后进先出法的一个考量因素是,当今的通货膨胀治理和物价波动环境已经大大改善,这样就使得后进先出法报告稳健信息的条件消除了。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当今几乎世界各国都在注意通货和物价治理问题,但仍然没有显著证据表明通货和物价治理在全球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就我国近期而言,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压力已经成为一个全民关注的重要经济热点。而且就我国现有经济增长模式来说,可以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压力问题会依然存在。因此,当今乃至未来数年我国将一直具备后进先出法运用的宏观经济条件。
4. 对于后进先出法有悖于资产负债观的讨论。后进先出法将较早的存货价值反映在会计报告中。期末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报告,在价格持续上涨时,后进先出法容易低估存货的实际价值;在价格平稳或者波动微乎其微时,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一样都不存在低估或者高估存货的实际价值问题;在价格持续下降时,后进先出法则会如实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当代财务会计的资产负债观强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负债价值的客观性、真实性,认为收益决定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只是从表,从这个角度而言,价格持续上涨时后进先出法报告的期末存货信息确实不符合资产负债观。然而笔者认为,尽管财务会计以客观性、真实性的信息报告为原则,但是适度的稳健性信息报告是十分必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是客观性、真实性、稳健性综合均衡的结果。资产负债观应以不破坏会计报告的稳健性为前提,毫无疑问现行的资产负债观极容易导致会计报告的不稳健,而后进先出法在价格持续上涨时虽然容易低估存货的实际价值,但是却保持了会计报告的稳健性。
5. 结论。综上可知,单纯放弃先进先出法或者单纯放弃后进先出法都会存在制度效率缺失,现行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安排仍然不能诠释制度的最优均衡,可以同时将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纳入制度选择,以最小化制度效率缺失。
主要参考文献
曹伟.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