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 期
总第 654 期
总第 654 期
财会月刊(下)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罗林叶 杨成文(教授) 朱逸才
【作者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青岛 266000)
【摘 要】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了对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的一致性,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组成和列报的要求仍有差异。这既说明我国特有经济环境下的会计核算特色,又说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仍需要加以改进。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重分类
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的列报和披露作出规定;2011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理事会发布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其中修改了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要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已实现了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的一致性要求,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仍有差异。这说明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概念内涵的比较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综合收益观下的专用术语。根据修订的IAS1其他综合收益是“根据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或准许,不能确认为损益的其他收益和费用项目(包括重分类调整)”。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包括:①重估增值的变动;②已确认福利计划的重新计量;③折算外国经营的财务报表时产生的利得和损失;④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5.7.5段规定,通过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利得和损失;⑤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中有效套期部分在套期工具上产生的利得和损失;⑥通过损益以公允价值指定的特定负债,归属于负债的信用风险而变动的公允价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