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 期
总第 654 期
财会月刊(下)
借鉴与参考
有限合伙制PE投资人所得税制研究

作  者
柏高原(博士) 吴小鹏

作者单位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天津 300070 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 300409)

摘  要

      【摘要】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国际上流行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使得私募股权基金(PE)采取有限合伙制成为可能。但由于我国合伙制企业税制基本法的缺失,使得合伙制PE的投资人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为合伙制PE的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基金   所得税制

      私募股权基金(PE)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一般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给非上市企业,通过上市、股权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奠定了我国有限合伙制PE发展的法律基础。而法律制度的创新促进了合伙制企业和PE行业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变革的深化,法律制度建设仍赶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其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缺失就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合伙制PE税制的梳理,分析了合伙制PE税制中的问题所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PE所得税立法现状
1. 国家层面的立法。国家层面有关合伙制PE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若干部门规章。我国2007年生效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同时明确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由合伙人直接缴纳所得税。新《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这为公司发起、设立、投资合伙制PE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