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7 期
总第 513 期
总第 51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刘海泓
【作者单位】
江苏洪泽县会计管理局
【摘 要】
【摘要】本文以财税[2007]61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企业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范,以及搬迁收入所得税前扣除的重置扣除法和资产清理法的选择和运用。
【关键词】搬迁收入 所得税处理 重置扣除法 资产清理法
一、搬迁收入所得税核算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规定:①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取得政府的搬迁补偿收入,或搬迁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②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或因经营方向转换等原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建其他固定资产,或用于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费用都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或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计划或立项报告,应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计算所得或损失计税;④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应税所得,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当年的应税所得计税;⑤搬迁企业用搬迁收入重置、购置固定资产的,可以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和摊销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