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7 期
总第 513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卷烟生产企业设立调拨站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柏海燕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税法下,卷烟生产企业通过设立调拨站规避消费税的方式已经不可行。设立调拨站是否还有纳税筹划的空间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卷烟生产企业   调拨站   纳税筹划

      原有税法规定,卷烟的消费税在出厂销售环节征收,即按以卷烟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征收消费税。于是很多卷烟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消费税,专门设立了卷烟调拨站(销售公司)。卷烟生产企业先是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调拨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价格进行计算;然后调拨站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所以在此环节不再征收,这样便可以降低消费税。但现行税法下,对卷烟首先要按销售数量每箱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税,然后再按不同调拨价格征收一道不同税率的定率消费税。即使卷烟生产企业设立调拨站,也得按比较高的价格计缴消费税。也就是说,现在通过设立调拨站降低消费税已经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