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周 兵(教授) 梁 松 孔庆林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加入综合收益指标,要求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但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还有很多的事项不明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重分类事项还不够完善,本文总结了相关分类项目,并为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重分类 其他综合收益 重分类定义
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的载体,是信息使用者获得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投资者关注的主要事项。由于财政部2009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加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实施不久,关于利润表的披露信息中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事项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尤其是在重分类事项上。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其他综合收益是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此定义意味着企业财务人员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解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何分辨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在期末损益表披露时,尤其是在重分类的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可提高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