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56 期
【作 者】
李春玲(博士生导师) 孙秀杰
【作者单位】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河北秦皇岛 066004)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2006 ~ 2011年沪深主板和中小板市场上宣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使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考察了控股股东特征与股权激励强度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具有民营性质的企业股权激励强度强于非民营企业;股权集中度越高股权激励强度越弱;控股股东持有股份为流通股的企业股权激励强度较弱;但是控股股东的控制力对股权激励强度没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 控股股东 股权集中度 股权激励
股东从公司获得良好的运营所带来的收益,经营者可根据其业绩获得相应的薪酬、福利、声誉、职业发展,然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成本增加。股权激励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工具,于20世纪末被引入中国。据统计,从2006年起至2012年2月止,我国共338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80.35%为民营企业,其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产业。现有研究表明,管理层持股对提高企业价值有显著的作用。那么作为企业的最终控制者和决策者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订具有哪些影响?本文将试图回答此问题。
一、控股股东特征的界定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可见,控股股东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中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度量控股股东特征:①控股股东的性质;②控股股东控制力;③股权集中度;④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