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要将环境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作  者
潘 佳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
      2006年7月,我国财政部、国资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同年11 月,该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22 个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2008 年6月28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09 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该规范将内部控制的目标归纳为五个方面:①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②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③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④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⑤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和COSO 报告所设定的目标相比,这个目标体系把资产的安全明确列入控制目标体系中,突出了资产安全的重要性。
现如今,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主体,将始终面临不确定的环境风险,包括持久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损害风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境风险的有效控制就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削减。近几年来,石油化工行业污染事件频发,危险物质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理不当造成环境事故比比皆是,重金属行业等高污染企业搬迁后留下了一系列后遗症,造成了搬迁企业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继续买单的尴尬境遇。从根本上来说,企业自身没能意识到将环境风险纳入内控机制的重要性。在笔者看来,今后的立法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