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实物捐赠之财税处理

作  者
胡小凤

作者单位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会计系

摘  要
      企业实物捐赠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将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将自用资产用于对外捐赠三大类。笔者拟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以下分析。
例1:A企业对本企业产品实施促销激励政策,对年经营额在8 000 000元以上的经销商给予2%的实物奖励,于第二年初赠送等值货物。若经销商B企业上年经营额达到10 000 000元,则可以获得200 000元的货物赠送(成本为150 000元)。
对于A企业的该项实物奖励赠送,在未来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从性质上应该明确不属于捐赠,因此不能按照捐赠行为处理。可以看做是前期销售价格的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前期收入,并开具蓝字发票确认本期销售货物200 000元、结转成本15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红字发票);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蓝字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贷:库存商品150 000。
或者是不开具红字发票,而是直接在本期销售货物时,少确认对B经销商收入200 000元。此交易事项,不涉及视同销售行为。
例2:A企业将自有厂房一间,直接赠送给某小学以改善其教学条件。该厂房原价500 000元,折余价值150 000元,市场价值2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