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作 者】
陈 彬 玉芷华 姚 尧
【作者单位】
(广西大学商学院 南宁 530004)
【摘 要】
【摘要】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为顺应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财政部于2012年5月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综合收益”。本文试对2006年以来我国综合收益报告的改革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综合收益报告尚需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上述修订内容与IASB曾于2010年5月发布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正式印发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为顺应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财政部于2012年5月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本文试对我国综合收益报告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