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周晓晨 陈永丽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首次对企业集团内部发生股份支付的会计核算作了规范,它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涉及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这两种模式的补充和修订。本文主要探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股份支付的会计核算,若集团股份支付中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是同一企业并授予职工的是本企业权益工具,它与集团内其他企业无任何直接和间接关系,处理原则与普通股份支付无异。
【关键词】集团   股份支付   权益结算   现金结算

      一、集团股份支付中相关定义的界定
1. 结算企业的界定。集团股份支付可能涉及三方主体:结算企业、接受服务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目前,结算企业的定义在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给出。许多人认为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而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实际上在集团股份支付交易中,某些接受服务的企业并没有结算义务。
      笔者认为,结算企业是指需要支付以股份为基础的结算对价的支付企业,结算企业一般是指母公司。结算对价可能是结算企业自身或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也可能是承担以股份为基础的相关负债。
      结算企业可以与接受服务企业集于一身,如母公司以其自身的权益工具对本公司员工进行激励,母公司只涉及一个主体。结算企业也可以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如母公司用其权益工具对其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激励,但子公司并无结算义务,则母公司是结算企业,子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
2. 结算方式的认定。在集团内发生的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的股份支付交易中,如何区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般按下列原则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