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周 婧 杨小青
【作者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长沙 410076)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实务中出现的反向购买“巨额商誉”的确认情况,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发现其存在重大缺陷,即反向购买中的商誉不仅包括购买方承担的部分,还将被购买方承担的部分纳入其中。这不仅造成了商誉初始确认时的“巨额”,还使得购买方商誉减值时,将由被购买方承担的商誉减值准备计入其个别报表中,对购买方损益的影响起到了放大作用。最后,本文对于反向购买中的商誉确认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反向购买 商誉 缺陷
一、相关概念界定
反向购买是权益性交易的一种方式,为此,我们首先来分析权益性交易的概念。
1. 权益性交易。参照国外关于权益性交易的表述,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与损益性交易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权益性交易是会计角度下的一种特定经济交易行为,该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损益,而是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企业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两者之间的交易往往是单方向的资源转移,交易的结果会使企业净资产发生变化但并不符合收益的特征,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权益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虽然都属于集团内部的交易,但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权益性交易的界定需要借助于对“所有者”范围的认定。比如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能被认定为所有者,因此股东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权益性交易的范畴。而主体与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