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3 期
总第 637 期
总第 637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分析
【作 者】
董丽英(教授) 李姚姚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
【摘要】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型后,转制前的法律责任继承问题成为焦点问题。本文从民事责任的继承、行政责任的继承等法律责任的视角来探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的法律责任继承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转制 法律责任
经过20年的整合发展,目前全国共有大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4家(以下简称“四大”合作所),分别为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其中德勤华永、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三家中外合作所将于2012 年合作期满,普华永道中天将于2017 年合作到期,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到期后可以解散,可以清盘,也可以通过转制继续经营、规范发展。2010年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国本土大型事务所和证券资格事务所正有序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型,在加大执业责任约束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四大”合作所因种种历史原因,其组织形式也为有限责任制,所以也应与我国本土大型事务所一样,依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制定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以下简称《转制方案》),并于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在“四大”合作所转制过程中,转制前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继承问题如何处理,是转制后事务所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