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王宝田(教授) 于成国(教授)
【作者单位】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部 大连 116023 东北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大连 116025)
【摘 要】
一、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关税收政策评析
1. 企业开(筹)办费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里给企业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要么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筹)办费,要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开(筹)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企业应该选择前者,尽管如此可能造成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账面亏损,但企业可以推迟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属于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