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0 期
总第 634 期
总第 634 期
财会月刊(下)
研究借鉴
【作 者】
胡 炜
【作者单位】
(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江苏盐城 224051)
【摘 要】
【摘要】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传统的债转股、贷款再出售和债务重组等在运用时存在缺陷,资产证券化应是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最佳路径。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建设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以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 国有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我国政府已先后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解决,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是措施之一。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的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债转股、贷款再出售、债务重组等方式,但是这些传统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首先不良资产的处置主体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它本身就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它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内部治理的问题;其次,这些处置方式均是针对不良资产解决不良资产,没有消除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源,即目前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不良资产大量存在所导致的现金流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