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3 期
总第 627 期
总第 62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王 艺 张 帆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青岛 266590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杭州 310024)
【摘 要】
【摘要】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和救济须有效原理,发现我国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着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晰、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不尽科学和行政诉讼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本文从立法体制、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从立法、司法和增强相对人权利意识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 相对人救济制度 司法权 行政权 立法体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中相对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
1. 有权利必有救济原理。“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原则,并在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实。国家通过立法将公民的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学者将这一权利称为原权、第一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原权都能获得自动实现,当法律规定的权利被破坏时,法律会赋予原权的享有者向国家机关请求强制实现特定内容的权利即诉权。我国法理学者在一般意义上对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持类似的观点。原权依赖于他人的自觉遵守与合作,是不稳定的、偶然的,需要救济权的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在法律体系内部救济权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举报的权利。在税务行政领域,公民对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