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3 期
总第 62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优化研究

作  者
黄 洪(博士)

作者单位
(成都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成都 610106)

摘  要

      【摘要】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金额应与广义居住支出相匹配,并做到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相协调。在操作层面,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基数应体现地区差异,并考虑每户就业人口。本文通过测算,认为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14%、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28%比较适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本文提到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涉及上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现行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优化。
一、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1.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地区差异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由两级权力机关决定:一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如果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那么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适用性;如果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则仅在本省范围内具有适用性,这主要是考虑到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