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浅谈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作  者
朱海嘉

作者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4)

摘  要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劳务报酬分项计算
例1:周先生为某大学教授,某月同时取得多项收入:为某出版社审稿获得审稿收入2 000元,为某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获得收入5 000元,到乙大学讲座获得收入5 000元。
筹划前:应纳税额=(2 000+5 000+5 000)×(1-20%)×20%=1 920(元)。筹划后:分项计算,则:应纳税额=(2 000-800)×20%+5 000×(1-20%)×20%+5 000×(1-20%)×20%=1 840(元)。筹划后可节省税款80元。
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当个人同时取得多项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分项计税,这样才能充分利用不同项目的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