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7 期
总第 621 期
总第 62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孙喜云
【作者单位】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系 大连 116052)
【摘 要】
【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此次增值税改革并没有明确提出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也适用消费型增值税,本文在研究此次改革对融资租赁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积极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消费型增值税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在我国还属于朝阳产业,并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给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是融资租赁企业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国税函[2000]514号文和国税函[2000]909号文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些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给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平台,但增值税转型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