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20 期
【作 者】
房子磊 王 坤
【作者单位】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事业单位创收能力日益受到重视,但许多事业单位在自我创收的会计处理上还存在误区甚至错误。为说明问题,我们首先展示事业单位创收业务常见的一种会计处理,本文称为“第一种做法”:收到相关费用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将相应款项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贷:银行存款。资金分配时,借:事业支出;贷:其他收入(单位所得),代管款项(二级部门所得)。在此,我们暂且不提这种账务处理的不当之处,先来分析整个创收业务的流程。
事业单位创收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六个步骤,在此逐步列出相关会计处理,并统称为“第二种做法”:第一步,外部单位及个人缴费,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应缴财政户款。第二步,相关二级部门提供商品及服务。第三步,财务部门将收取费用上缴财政专户,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贷:银行存款。第四步,上级部门返还资金,借:银行存款;贷:事业收入。第五步,单位和二级部门就创收进行分成,借:事业支出(二级部门所得部分);贷:代管款项。第六步,二级部门支付提供商品、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借:代管款项;贷:银行存款。
对比前后两种做法,可以发现第一种做法的两个错误:
1. 单位所得部分分别在资金分配环节、资金返还环节确认了两次收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有可能是资金分配和资金返还两个环节发生时间的错位。一般情况下,为了管理和操作上的方便,要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不是逐笔而是批量上缴, 而上级部门资金的返还也要经过一定的周期,因此,创收资金的分配一般不会在资金返还之后而是返还之前进行。
2. 在资金分配环节,“事业支出”科目借方列示了支出,金额为创收中单位所得部分,但由于“支出只有在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出企业从而导致事业单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很明显,事业单位创收的单位所得部分未涉及支出的确认,资金分配环节的会计处理虚列了支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财务人员在支出的确认上,未能正确领会相关准则的要求;二是财务人员认为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都要在账务系统中反映,单位所得部分要反映在账务系统中就必然要列示支出,因而导致了支出虚增。实际上,要想对创收业务中单位所得有一个准确、详细的了解,做好备查账簿的登记即可。
对比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第二种方法避免了第一种方法的错误,无疑是一种正确、科学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