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4 期
总第 618 期
总第 61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燕红 石子印(博士)
【作者单位】
(上海电视大学宝山分校 上海 201900 聊城大学计算机学院 山东聊城 252059)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比原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不尽合理,存在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盈余管理 未实现损益 调整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①购买或销售商品;②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③提供或接受劳务;④代理;⑤租赁;⑥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⑦担保和抵押;⑧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⑨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⑩许可协议;?輥?輯?訛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手法,为抑制企业管理层操控利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历来都明确规定不准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但是,关联方交易有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之分,会计准则的规定尚未考虑到这种情况存在盈余管理的空间,本文从盈余管理角度对关联方交易的购销处理演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