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陈丽蓉(教授) 郭道芝 孔庆林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重庆 400054)
【摘 要】
【摘要】为了建立企业的长效安全机制,财政部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办法进行了数次改革,笔者首先从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变迁的历程出发,进一步指出了在新规定下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 专项储备 预计负债
安全生产费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在制定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对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反复调整,本文主要探讨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变化
财政部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一方面计入生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作为负债项目,计入“长期应付款”。对于费用性支出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对于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应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