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1 期
总第 50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作  者
张亚杰 颜燕瑜 张译文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金额及确认时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不同,并分析了暂时性差异由“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两个资产项目共同作用而形成。
  【关键词】分期收款   所得税会计   暂时性差异

      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金额及确认时点,由于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不同,势必引起递延所得税的形成,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和分析,力求能更好地诠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A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销售一大型设备,与客户签订合同,规定分五年期于每年年末收取价款200万元,共计应收价款1 000万元。按税法规定收取价款时,应同时收取增值税税款,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如A公司采用一次收款销售,则现应收款7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