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9 期
总第 613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探索
关联交易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作  者
程 珣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 400044)

摘  要

      【摘要】 本文实证研究了处于双重代理下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关联交易的抑制作用,结果发现,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将能有效抑制基金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具有证券或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士更有能力担当独立董事这一重任;董事会的冗余将不利于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券商“一股独大”将会促进基金关联佣金分仓的发生;盲目地发行新基金将会加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共同重仓持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最终伤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关键词】 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   关联交易   利益保护

      一、文献综述
     代理问题由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产生。对于美国公司型基金,其主要问题来自于作为股东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由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由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国外学者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对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进行了大量研究。Tufano和Sevick(1997)研究了美国开放式基金董事会结构与基金费率之间的关系,发现规模小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提高时,可以适度降低基金费率,起到监督董事会、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作用。Gemmill和Thomas(2004)研究了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331只封闭式基金,发现减小董事会规模并且提高外部董事占比,将使基金长期业绩更好。Cremers和Driessen等(2006)研究了美国共同基金董事会的激励机制对基金业绩产生的影响,发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所有权均会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Ferris和Yan(2007)发现自美国基金丑闻后SEC出台的基金治理措施,包括设立独立董事主席以及独立董事占比必须在75%以上,与基金出现丑闻的概率和业绩表现没有明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