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5 期
总第 609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实际操作问题

作  者
程灿烂 唐 剑

作者单位
(湖南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永州 42510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会计和税法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存在的差异,用实例从规划容积率与实际容积率的采信、地价的分摊计算两个方面进行了辨析,以供实际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房产税计税依据   地价分摊   容积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文件未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对于地价如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存在一些分歧。本文拟对此谈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