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袁荣京 罗映娜
【作者单位】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广州 511325 增城市广播电视大学 广州 511300)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范。本文拟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对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并提出个人看法。
【关键词】分步实现 企业合并 会计处理 应用
一、我国会计准则对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应分别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