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8 期
总第 504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企业跨国筹资与利润分配活动的国际纳税筹划

作  者
陈 鑫 刘生旺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厦门 361005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国企业跨国筹资和利润分配过程中所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跨国筹资   利润分配   国际纳税筹划

      一、我国企业跨国筹资活动的国际纳税筹划
  资本结构是由企业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将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在筹资的过程中,应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筹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我国跨国企业在跨国筹资活动中,可以考虑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 合理采用债务筹资模式。企业的经营资本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采用负债方式筹资和采用股权方式筹资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筹集相同数额的资金,就税收负担来看,采用负债方式筹资的税负较轻。我国跨国企业在跨国筹资时,可以对资本结构进行设计,通过提高借入资本比例、降低自有资本的比例来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的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时,则被称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更大比重的贷款融资获得更多的利息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所得,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对股息分配所征收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