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8 期
总第 504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  者
熊 力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208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税法对企业并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用实例说明企业在并购活动中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关键词】企业并购   所得税   纳税筹划   案例

      一、与企业并购有关的所得税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