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6 期
总第 512 期
总第 51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毛波军
【作者单位】
湖北孝感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笔者认为,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过于繁琐,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直线法进行会计核算明显优于实际利率法。
例:某公司属一般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 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 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每年支付利息59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