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6 期
总第 512 期
总第 512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湖北十堰
【作者单位】
纪宏奎
【摘 要】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其增值额为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的扣除额,是根据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也就是说,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越大,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越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地价款一定的情况下,合理加大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