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纪丽芳
【作者单位】
(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银川 750021)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解析了商场常用的几种促销方式的税负。通过税负比较,从现金流的角度进行税务筹划分析,以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效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促销 税负 现金流 税务筹划
一、商场促销适用的税收政策
1. 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一定优惠价格的销售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