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6 期
总第 594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卷烟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纳税筹划

作  者
吴向阳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可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同,本文以税法为依据,并以卷烟为实例,比较了委托加工产品和自制产品的不同,重点研究了企业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方法等。
  【关键词】委托加工产品   消费税   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的区别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自己所有的原材料卖与委托方,然后再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在纳税筹划时要认真研究税法,明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否则不仅达不到避税的目的,而且适得其反,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